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意外、重疾、女职工特殊疾病)简介及申请流程 |
发布人:赵敏 发布时间:2022-12-07 浏览次数:1135 |
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患上重大疾病,或遭受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因在职女职工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困难,为受到伤害的职工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校工会为在职教职工集体办理了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一、保障期限 职工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二、互助金的申领 (一)由会员本人或所在分工会向校工会报案(提供姓名+发生时间+简单事故原由/疾病名称) (二)会员办理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患病情况): 1、本人申请;(附件1) 2、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证明复印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完整的入出院记录、特殊检查诊断书等); 4、银行卡复印件及银行卡登记表;(附件2) 5、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伤残程度或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 (三)校工会接到符合要求的给付申请材料后上报省办事处,省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予以作出互助金给付或拒付的通知。 三、除外责任 ㈠意外伤害类: 1、患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以及食物中毒; 2、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伤残或者烧伤: ⑴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⑵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⑶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⑷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⑸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7、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㈡重大疾病类: 1、在参加前已经或曾经患本计划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2、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 3、医院误诊; 4、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 5、由其他疾病转移致所致; 6、因医疗事故所致;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所致。 四、互助金索赔期限 1、意外伤害类:会员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报案后一年内不递交申请材料,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2、重大疾病类:会员发生患有保障计划所列明疾病,报案后两年内不递交申请材料,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一、互助费交纳标准:50元 二、互助金的确定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残疾或烧伤时,可以领取以下两项互助金: 1、按照不同伤残程度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所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但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会员一次或多次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其伤残互助金的领取,累计不得超过与其互助费缴纳档次相对应的最高标准。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一、特殊疾病种类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 8、原发性卵巢癌。 二、互助费交纳标准 本计划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下款90天期限的限制。 三、互助金的确定 ㈠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有本数),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㈡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对应的一种或者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㈢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领取1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患有上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时间不满一个月(30天)的可以按照每份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上述8类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3、患有上述8类疾病并首次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首次确诊时间以病理检验报告诊断日期为准。 二、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3)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规定的2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10,000重大疾病互助金,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⑤甲状腺癌(不包括未分化甲状腺癌及已发生淋巴转移的甲状腺癌)。 (16)心脏瓣膜移植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分类中的第3,4,5,6型。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②肝性脑病; ③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④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持续性黄疸; ②腹水; ③肝性脑病; ④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②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 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③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2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 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②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③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2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2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2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 (2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①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附件2:银行卡信息.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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